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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煙草局擬出臺電子煙寄遞限量新規 公開征求意見截至10月30日

    北京青年報記者10月13日了解到,國家煙草專賣局就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異地攜帶限量以及寄遞限量新規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意見征求截止日為10月30日。

    《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郵政局關于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寄遞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中明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電子煙管理辦法》的規定,寄遞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實行限量管理。

    其中,寄遞電子煙產品每件限量為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6個(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12ml);煙具2個;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一次性電子煙等)6個(合計煙液容量不超過12ml)。寄遞煙液等霧化物及電子煙用煙堿每件限量為12ml。

    寄遞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一次性電子煙等)、煙液等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每人每天限寄一件(次),不準多件寄遞。

    對因技術審評、質量監督檢驗和鑒別檢測等特殊情形需超量寄遞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一次性電子煙等)、煙液等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需提供屬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憑證。依法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電子煙交易主體雙方之間運輸配送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煙具、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一次性電子煙等)、煙液等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辦理。

    而《國家煙草專賣局關于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堿等異地攜帶限量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中明確,電子煙煙彈(液態霧化物)不得超過150個,煙具不得超過10個,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一次性電子煙等)不得超過150個,煙液等霧化物及電子煙用煙堿不得超過3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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